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马鞍山市保安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保安装备及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单位,以及从事保安工作的专业人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本会会员;加强行业自律和保安队伍建设,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完善本市安保体系,引领保安服务企业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团结全市保安服务行业,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升保安服务质量,开拓保安服务范围,促进保安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为维护
马鞍山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马鞍山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马鞍山市公安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
马鞍山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
马鞍山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提供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开展保安服务业的理论和法规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业改革,做好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下,规范市场招标行为,反对行业恶意竞争,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体系,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保安企业资质认证和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四)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保安员资质考核、考试和检查。聘请专家、学者和资深行业管理者开展对会员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行业培训,不断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组织和协调与国内、外同行业的友好交往和考察,传递保安信息,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展览会,开展经验和学术交流,引导推动新型保安服务模式和技术的创新;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研发、推广应用保安装备、器材及与安全防范有关的科技产品、器材设备,帮助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跨地区的各种保安服务活动;
(七)建立法律咨询和维权制度,聘请法律顾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保安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和化解行业内部关系;
(八)建设和管理好
马鞍山市保安协会网站、
马鞍山市保安协会微信群、
马鞍山市保安协会QQ群,建立与社会新闻媒体联系网,及时发布行业信息,开展社会宣传,增进社会对保安服务业的了解;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和公益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从事保安相关业务并具备合法资质单位;
(五)本协会聘请市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为协会的顾问、名誉会长或专业委员会成员。
(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候选人需具备: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保安企业负责人;
(二)保安行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三)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
第二十三条 理事当选程序:
(一)由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推荐或者直接向本会申请;
(二)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四)由本协会向理事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所在单位或所联系指导的单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向理事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资料,介绍会员,举荐人才;
(五)引导保安企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连续两年不参加或未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本会收回其理事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中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常务理事:
(一)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二)为
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
(三)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综合调研能力和理事能力,有一定造诣的知名专家学者。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当选程序:
(一)由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推荐或者直接向本会申请;
(二)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四)由本会向常务理事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协助本协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及时向本协会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配合本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市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组织本会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连续两年不参加或未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本会收回其常务理事证书和证牌。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增补、罢免理事或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顾问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六)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副会长代行相关职权;
(七)承办行业主管部门授权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确认;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6日
马鞍山市保安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