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2021年5月8日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马鞍山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机制,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效保障并履行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管理职能,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客户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保安服务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马鞍山市保安协会章程》,结合本市保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保安服务业是指从事人防保安服务;技术防范服务;押运保安服务;随身护卫保安服务;安全风险咨询与评估;机关、团体、金融、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卫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以及其他与保安服务业有关的科研、教育、培训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本公约是经会员共同约定,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入马鞍山市保安协会的会员,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
第四条 保安服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章守法、规范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守约、接受监督、共同发展。
第五条 本公约是会员签署保安服务合同(协议)的基础性、支持性文件。
第六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马鞍山市保安行业服务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遵章守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及道德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维护客户单位和保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最大程度解决保安从业人员的诉求。
(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联勤联防工作,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四)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终止后,至少留存2年备查。
(五)加强沟通与协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探讨我市保安服务发展战略,对我市保安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六)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保安服务业科研、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协作;鼓励跨地域经营,支持保安服务企业参与承接大型项目或重点单位保安服务工作,共同创造良好的经营氛围。
(七)积极参与合作和交流,制定行业规则,自觉遵守已签署的行业规则。
(八)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保安装备器材和安防技术产品及维护安装,严禁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九)规范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不得低于最低成本价收费。
(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八条 规范经营
(一)保安从业单位应加强保安员的培训、教育和队伍管理,不断提高保安员素质和文化水平,发挥好保安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应起到的作用。
(二)保安从业单位应维护本行业内聘人用人秩序,遵守行业操守。
(三)拟聘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原单位提出异议,且确定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应不予聘用。
(四)保安从业人员应自觉做到文明执勤、规范管理、履行职责、持证上岗。
(五)有效处理投诉,客户有效投诉处理及时率100%,有效投诉回访率100%,满意率90%以上。
第九条 公平竞争
(一)自觉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依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以窃取、泄露其商业秘密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以不计成本的压价方式争揽客户。
(二)参与保安服务项目招投标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以买标、卖标、围标、串标、低于行业年度最低成本价标准以及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三)参与非招投标方式的保安服务项目中,服务价格不得低于协会发布的最低成本价标准,不得以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安服务项目,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四)服务单位在移交保安服务项目过程中,不相互设置障碍、制造矛盾,保障客户单位利益出发,依法平稳过渡,做好保安服务项目各项交接工作。
(五)不得以低于此前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服务总价和单价、且低于协会发布的最低成本价的标准,争抢保安服务项目,以不合理的低价扰乱保安服务市场。
第十条 诚信守约
(一)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不任意诋毁、中伤客户和同行的信誉。
(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保安服务;
(三)自觉维护客户单位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单位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单位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四)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便利损害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客户单位公私财物。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一条 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行业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执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保安服务行业管理的法规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政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监管单位对保安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协会对行业的自律管理和调解。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客户单位监督,定期征求客户单位意见,化解矛盾与纠纷。
第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执行机构应积极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或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对成员单位给予约谈或警告并进行网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予以降低资信等级或由协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并进行网上公示,处理结果将作为年度评奖评优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违法违规提供保安服务,被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二)保安项目合同低于马鞍山市保安服务项目收费最低成本价。
(三) 未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或合同终止后未留存至少2年备查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安项目的。
(五)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保安从业单位,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劝阻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协会可启用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
(二)口头警告。
(三)书面警告。
(四)在业内通报批评。
(五)取消会员资格和资信等级。
(六)在媒体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不良记录名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协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保安从业单位予以公开表彰,并对该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在行业评优或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中,把会员具有良好的守约记录作为评选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作为推荐副会长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协会将根据从业单位守约情况,关联监管部门设置的红黑榜并报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保安服务招、投标中作为参考及得分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字后生效,通过马鞍山保安信息网(http://www.masbaoan.com/)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我市保安服务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会员单位退出本公约须书面声明,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通过网络等方式定期公布加入或退出本公约的名单。
第三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认可可作为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外地保安服务企业及分支机构在我市开展保安服务项目前,须经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和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由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行业协会
二0二一年五月八日
附件
马鞍山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
为了促进马鞍山市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和诚信形象,强化行业守法经营的意识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马鞍山市保安协会章程》、《马鞍山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公约》,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行业协会(简称协会)会员自愿签署并递交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
一、自签署本承诺书之日起,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会员单位自愿承担会员责任,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维护协会声誉。
三、会员单位不得损害其他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不谋取不当利益、不进行过度或不实宣传,做到诚信守法自律经营。
四、会员单位有责任督导本单位全体员工的行为,若违反以上承诺,愿接受行业协会以及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并同意向全社会公布本单位的不诚信行为。
承诺企业:(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