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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6 16:21:00       新闻来源:马鞍山保安信息网       发布人:admin       浏览:714次

 各县、分局,局直有关单位,保安协会,各保安从业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联系人:杨山武,电话:2422273。


                                                              马鞍山市公安局

2020年5月11日



马鞍山市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安管理工作,调动保安从业单位和广大保安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中所指保安从业单位是指经公安机关备案许可的保安服务公司、物业公司和自招保安员单位;本奖励办法中所指的保安员是指保安服务公司、物业公司、单位自招,持有公安机关颁发《保安员证》的保安员。 
第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级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的表彰分为年度表彰和专项表彰,保安从业单位年度表彰由市级公安机关授予《优秀保安公司》或《优秀自招保安员单位》荣誉称号;保安员年度表彰由市级公安机关授予《优秀保安员》荣誉称号。专项表彰实行一事一奖,对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抓获逃犯或现行犯罪分子、处置突发事件、开展巡逻防控和执行重大专项工作任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县级公安机关,市保安协会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各县分局,保安协会开展专项表彰情况应及时向市局保安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集体,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助公安机关志愿开展社会义务巡逻防控,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参与智慧保安建设,成绩突出的;

(三)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控,抓获逃犯、违法犯罪嫌疑人,破获违法犯罪案件,服从监管部门管理,成绩突出的; 

(四)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有发明创造、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五)加强人防、技防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在服务区域防范中做到“发案少、秩序好、业主满意、社会安定”的。

(六)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表彰,为我市争取荣誉的。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安员,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二)圆满完成公安机关下达任务,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防控,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破获逃犯、现行违法犯罪案件的。

(三)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敬业履职,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保安技能,成绩突出的;

(六)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 

(七)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三章  奖励的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的奖励,根据市局保安管理部门日常考核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初评,并由保安从业单位填写《保安员奖励审批表》、《保安从业单位奖励审批表》申报,经保安管理支队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第九条 年度优秀保安员比例为总数的1%进行表彰奖励,年度优秀保安从业单位比例为总数的5%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表彰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由市公安局颁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牌(牌匾)、证书。

第十一条 对多次获得表彰奖励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应当予以宣传,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

第十二条 受到表彰的保安从业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对受到表彰的保安员,鼓励保安协会或其所在从业单位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章  表彰奖励的监督运用

第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表彰奖励或撤销表彰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该年度被行政、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在保安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本年度被评选为优秀保安从业单位的,市局将抄送省公安厅保安监管部门、省保安协会,市招投标管理、民政、市场监督、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等相关部门,作为评价保安服务行业的重要依据。对于本年度被评选为优秀保安员的,各保安公司应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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