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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马鞍山市学校保安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10-25 15:21:00       新闻来源:马鞍山保安协会       发布人:admin       浏览:9次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治安秩序,规范我市学校保安工作,提升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工作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市教育局、公安局联合制定出台了《马鞍山市学校保安工作规范》。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以及教育、公安等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校园的安保力量不断得到加强,所有校园都配备了保安力量,但由于职责不清、缺乏培训、服务费低等原因,校园的保安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业务不熟、训练不够、素质不高、应对校园突发事件能力不足等情况,严重制约了校园安保工作。为此,市公安市、市教育局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制定出台了《马鞍山市学校保安工作规范》。

《规范》共九章二十九条,分总则、校园保安招投标、保安公司管理、保安员职责和义务、保安员形象与礼仪、校园秩序管理、突发情况应急处理、学校的职责和义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九个部分,《规范》禁止了校园保安服务低价招标行为,明确了校园保安承担的工作职责,划分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保安公司在校园安保工作的责任。该《规范》的出台,彻底解决了困扰校园保安服务多年的低价中标、各部门职责不清、保安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我市校园安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地制度保障。

马 鞍 山 市 教

马 鞍 山 市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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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教 [2017] 75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校保安工作规范》的通   知

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学校、民办中学;各公安县、分局: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治安秩序,规范我市学校保安工作,提升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工作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市教育局、公安局联合制定了《马鞍山市学校保安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教育局  马鞍山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17日

马鞍山市学校保安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学校保安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公治发[2015]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校保安工作。

第二章  校园保安招投标

第三条  全市学校保安招投标应依据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财政局《马鞍山市保安服务业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马公秘 [2016] 131 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禁止人力保安服务费投标报价低于我市最低人员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总额。

第五条  各县、区教育局管辖学校保安招投标情况应报县、区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民办中学保安招投标情况应报校安科备案。

第三章 保安公司管理

第六条  中标保安公司应当自签订保安服务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学校、派出所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   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二)   保安服务许可证件、法人资格证明

(三)   保安服务服务合同;

(四)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保安员花名册及保安员资格、职业等级证明文件;

(五)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各项预案制度。

第七条  从事校园安保的保安公司应当依法接受教育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管。


第四章  保安员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   担任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有身体生理缺陷、不适宜从事保安工作,纹身,无传染性疾病;

(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

(三)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第九条  学校保安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

(一)值守校园出入口,指挥、疏导出入学校的人员、车辆,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查验来访人员、车辆、物品,认真核实来访人员身份、来访目的以及和接待人联系确认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放行;

(二)在校园内进行治安巡逻、安全检查、值守监控室,协助学校民警开展学校周边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发生在学校内及周边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报警和监控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巡视、处理,按规定留存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四) 熟悉学校物防和技防设施配备,熟练使用视频回放技术、一键式报警装置、消防器材和安防器械,掌握应急处置预案和方法;

(五) 发生校园案(事)件时,迅速报警,快速初期处置,救助伤员并保护现场;

(六) 收集、掌握各种影响校园安全的信息,并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

(七)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处置校园案(事)件;

(八)完成公安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学校保安在执行勤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橡胶棍、钢叉等防卫器械:

(一) 学校内正在发生危害学校安全秩序和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学校内发生个体或群体突发事件,且有过激暴力行为的;

(三)自身受到袭击,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第五章  保安员的形象与礼仪

第十一条  保安员在执勤期间,应当按季节和场合着装全国统一的保安服装、穿深色皮鞋,服装不得混穿,执行勤务期间应佩戴保安标识,亮证上岗,腰扎武装带,并按要求携带防卫装具。

第十二条  保安员应当注重个人仪表规范,不得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得将头发染成其他颜色。

第十三条  保安员在执勤时应当站姿规范,不得接打手机,不得聊天说笑,不得背手、插手、袖手,不得抖腿,举止文明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保安勤务工作时间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要求执行,按时上、下岗、交接班,在学校规定学生进校时间前30分钟到岗,放学30分钟后再按有关规定离岗,不迟到、早退、脱岗。

第十五条  保安员执勤列岗时,戴钢盔、穿防刺服,配备钢叉、橡皮棍等防卫装具必须拿在手中或随身携带。

第十六条  学校保安在工作中应举止规范,语言文明,熟练使用:“您好,请问您找谁,请您出示证件,请登记等规范执勤语言。”接待访客时应大方得体,有礼有节。

第六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上课期间学校出入口必须上锁,所有出入人员必须严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单位(班级)、出入事由、出入时间、联系人姓名。

(一)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情况不允许出外,如遇特殊原因需外出,必须由班主任通知保安,并上交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存档,在登记簿上详细登记;

(二)上级领导来校检查工作时,先由保安向学校领导请示,经确认后登记放行;

(三)学生家长来校时,须在校外等候,由家长与班主任联系并登记家长及学生的基本信息,由班主任确认后通知保安放行;

(四)其他来校办事人员,须与学校领导或老师联系,由领导或老师亲自到门卫处确认后带领进校;

第十八条  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

第十九条  校园保安在上课期间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夜间值班人员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巡查范围及内容:

(一)学校围墙、教学楼、操场等重点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消防、水电器材的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损毁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使学校能够及时进行更换或修复;

(三)保持责任区卫生,无垃圾、异物或乱堆乱放的物品;

第七章  突发情况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保安必须坚守岗位,在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发生突发事件时保安在保证出入口安全的前提下,要到现场判明情况,协助学校领导处理,必要时报警。


第八章  学校的职责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保安年龄要求,幼儿园建议50周岁以下、小学建议55周岁以下、初中及高中、中专必须60周岁以下。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防卫器械平时固定摆放在门卫显眼位置。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臵一键式紧急报警装臵,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安工作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招聘、谁负责"的原则。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保安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对违反保安管理制度的保安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合格的学校保安要及时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安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和其他业务培训。学校保安的培训工作由派驻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实施,主管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结合实际负责监督指导,培训内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学校安全防范实际需要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保安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并督促整改。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设立学校保安黑名单库,对于违规的保安公司以及保安人员列入黑名单库并通报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安玩忽职守的,由中小学、幼儿园予以训诫;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中小学、幼儿园(或保安服务公司)辞退,公安机关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