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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安服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31 17:28:00       新闻来源:马鞍山保安协会       发布人:admin       浏览:6次

各保安从业单位:

近年来,在市局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保安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自招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仍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备案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备案问题明确如下:

一、统一受理,明确分工。从即日起,各类保安服务单位的备案统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后移交市局保安支队办理,各类自招保安员单位备案审核工作由市局保安支队、所在地县、分局保安管理部门以及属地派出所共同承担,设立分公司备案、外省保安企业来我市备案审核由市局保安支队承担。开展各类自招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原则上保安员应在在10人以上。

二、材料齐备,限时办结。备案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地保安企业来我市备案的还必须提供总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符合备案条件的,经承办单位审核通过,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颁发《备案通知书》。经承办单位审核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颁发《不予备案通知书》。以下情况不予备案:1、聘用无《保安员证》人员从事保安服务的;2、备案材料不全的;3、不安装保安监管信息系统的;4、招聘保安服务人员无保安员证的。各类备案从材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强化检查,依法管理。各县分局要对辖区内自招保安员单位进行摸底,强化检查,对于已开展保安服务业务30日内未到公安机关备案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已经备案的自招保安员单位,要加强管理,开展定期检查,特别是物业企业,要指导其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要求保安员规范着装,亮证上岗。对无证保安员要予以取缔,对无证保安员所属单位要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佩戴《保安员上岗证》的,通报市保安协会,由市保安协会对保安从业单位及个人予以处理。

四、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公安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保安队伍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是安全防范的主力军,依法用好、管理好这支队伍,对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减轻公安机关工作压力具有重要的作用。要落实责任,把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对于工作不作为,管理不到位,辖区内备案工作管理混乱的,市局将酌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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