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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2-09-10 10:33:00       新闻来源:马鞍山保安协会       发布人:admin       浏览:909次

 一、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四)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五)学员权益保障金。

四、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表、申请报告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的无故意犯罪证明由公安机关负责核查,申请人无须提供,培训机构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证明采取书面承诺制);

(四)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和公安机关保证金收取证明。

五、办理程序

市级保安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经审核、现场考察并签署意见后,由审核公安机关或申请人将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办理。

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六、办理时限

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决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