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分为实缴和认缴);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规范的办公场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四、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市局保安管理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表、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不作为审批必要条件,以工商部门《预先核准通知书》为依据)。
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采取书面承诺,虚假追责),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由公安机关核查,申请人无须提供);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的办公场所(应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0平方米,外观标识建设规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设备器材库和相应的训练场地;
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7、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应设有法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业务、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等部门)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2、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3、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4、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材料目录(一)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一)、(二)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市级保安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告知书》,经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调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审核公安机关或申请人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省公安厅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省公安厅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申请人填写《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申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审核公安机关或申请人将《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报公安厅。
六、办理时限
市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决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