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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保安监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安技防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31 17:23:00       新闻来源:       发布人:admin       浏览:1762次

安徽省公安厅保安监管处(通知)

皖公保安〔2013〕39号            

安徽省公安厅保安监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安技防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保安支队、保安监管部门,广德、宿松县公安局保安监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平安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需求的日益增长,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快速发展,自行开展和经营安全技术防范服务的企业迅速增加。2010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将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列入保安服务范围,施行行政许可和备案制度。《条例》颁布施行3年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保安技防服务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行政许可和备案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自行负责内部联网报警、视频监控的企事业单位没有备案,大量从事安全技术防范服务的企业依然无证经营,公安机关日常监管没有得到严格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安技防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根据《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公通〔2012〕60号)要求,各市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要对《全省安全技术防范企业情况一览表》(附件1)中在本市设立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对应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的联网报警、报警运营和视频监控服务的企业,督促其于2013年年底前按法定程序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同时,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对自行负责内部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的企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对逾期不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和不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规范开展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规范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通知》(皖公保安〔2013〕14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区别情况,依照下列规定,规范开展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

(一)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

(1)申领流程

①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后,将纸质材料报送省公安厅,电子文档通过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同步报送,电子文档未报送的,省厅不予审批。

②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2)材料格式

①申请人应从公安机关领取《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也可从省公安厅“平安江淮网”上下载,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对自行制作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公安机关一律退回,不予审核、审批。

②一般纸质材料规格应为A4纸,工商营业执照、图纸等复印件规格应与原件一致或缩印为A3纸,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具的证明应粘贴在A4纸上。

(3)应提交的材料

参见附件2。

(二)备案

具体参照《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本通知附件2中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附件 

附件2: 附件